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如何消除误区?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3-12-08 15:55:47

每到岁末年初,带薪年休假都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虽已实施多年,但现实中,由于一些单位认识上的误区,以致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屡被限制、打折。只有消除种种误区,才能确保职工的年休假权益普遍落地。

放弃年休假的承诺算不算数?

张某是一名司机,在入职某公司时,除签了劳动合同外,还按公司要求签了一份“无年休假”待遇的承诺书。后来,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而公司认为张某已签订了承诺书,认可“无年休假”待遇,其无权再反悔。

 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享受的法定权利之一,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剥夺。本案中,张某所签“无年休假”待遇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根本无效。

换了单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2021年7月初,小谢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培训机构任计算机课老师。为了更好地发挥特长,小谢于2023年3月跳槽,进入某网络技术公司。2023年11月初,小谢向网络公司申请休年假,不料公司以其在本公司工作未到1年为由拒绝。

说法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网络公司的说法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由于小谢在两家单位的工作年限应累计且已超过1年,故有权享受年休假。

中途离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020年7月,晓蓉入职某银行担任客服。2023年9月11日,晓蓉申请辞职。1个月后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晓蓉要求银行支付其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银行认为晓蓉2023年未干满1年,不应享受年休假,也就无相应的补偿。

说法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银行应当按上述规定计算出晓蓉2023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

本人未申请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范某不怎么爱旅游,一个人在家待着也没什么意思,于是就未申请休2022年度的年休假。2023年2月,范某要求公司支付其5天年休假工资。而公司认为:从未限制范某休年假,范某也从未申请过,故应算自动放弃。后范某经申请劳动仲裁,如愿拿到了5天年休假工资。

说法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规定表明,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才能启动。显然,在职工未申请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单位安排休假,而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本案中,范某虽未申请休年假,可公司也未主动安排,所以不能认为其放弃了年休假。

产假等法定假期可以冲抵年休假?

孙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23年4月因生育,休了4个多月的产假。2023年11月,孙某因需要外出处理个人事务,于是向公司递交了休5天年假的申请,不料被无情拒绝。原来,员工守则规定:当年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说法

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就是说,春节、国庆节、探亲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不能冲抵年休假。很显然,该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年休假折抵方面的规定无效,孙某休了产假并不影响她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