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查处曝光4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网信新疆   发布时间:2022-10-08 16:52:37

疫情当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故意编造、散布涉疫谣言,利用个别事件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网民杨某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9月26日,网民举报杨某(男,50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涉新冠疫情的煽动言论,制造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网民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6日,网民举报杨某(男,59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乌鲁木齐今晚12点又要封城了”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网民富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6日,网民举报富某(男,18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兄弟们乌鲁木齐封城了”谣言,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富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网民曹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6日,网民举报曹某(男,30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拼凑编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内容,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散布,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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