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独家修鼻大法”,制造“容貌焦虑”?罚!
近日
广西柳州一家医疗美容机构
因发布违法广告
制造“容貌焦虑”
被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该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资料图片
今年4月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监测发现
柳州市城中区这家医疗美容机构
于今年2月、3月先后
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两篇文章
《被蒜头鼻封印的颜值》
《比塌房更可怕的是什么?是塌脸》
以此来宣传推销
该机构“独家修鼻大法”整形美容服务
▲该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画面。资料图片
宣传内容还涉及“全面对抗衰老、疗效媲美水光注射,但安全无创无水肿、能有效地增强治疗效果,达到1+1>2的术后疗效”等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和效果以及容易与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广告文字表述。
经查实:该医疗美容机构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上述广告内容,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容貌焦虑,同时广告内容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和效果,以及容易与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广告文字表述,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制造“容貌焦虑”吸引消费者
已成为一些医疗美容机构
常用的宣传手段
2021年11月
市场监管总局曾专门发文
明确指出
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
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
↓ ↓ ↓
以下九种情形都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